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通用技術要求
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通用技術要求 上海涵潮試驗設備有限公司
5.1 試驗條件
標稱電壓為12V的電動機,試驗時電動機的端電壓為13.5±0.2V;標稱電壓為24V的電動機,試驗電壓為27±0.4V。試驗電源應采用配套汽車所用蓄電池或直流穩壓電源,穩壓電源的紋波系數不大于5%,試驗用電壓表的精度不低于0.5級,電流表精度不低于1.0級。
5.2 耐振試驗
在振動試驗臺上進行。耐振試驗條件按表1與表2的規定。電動機在試驗臺夾具上的固定方法與實際裝車的方法相同。試驗后,按出廠檢驗項目測試應符合該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
5.3 溫度變化試驗
按ZB T35001第4.3條規定進行。試驗后,按出廠檢驗項目測試,應符合該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
5.4 低溫試驗
按ZB T35001第4.2條的規定進行。規定低溫值為一40℃。試驗后,按出廠檢驗項目測試,應符合該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
5.5 高溫試驗
按ZB T35001第4.4條規定進行。高溫箱的溫度為65℃。試驗時采用模擬的辦法,使電動機輸出標稱功率條件下工作。試驗后,按出廠檢驗項目測試,應符合該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
5.6 濕熱試驗
按ZB T35 001第4.5條規定進行。
5.7 鹽霧試驗
按ZB T35001第4.6條規定進行。試驗結束后,按出廠檢驗項目測試,應符合該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
5.8 耐電壓試驗
按ZB T35 001第4.9條的規定進行。
5.9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
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方法和合格判定按GB 4942.1的規定。
5.10 溫升試驗
電動機的溫升試驗,在專用試驗臺上進行,試驗時空氣溫度不大于40℃,電動機輸出標稱功率,連續運轉3h后,用溫度計測量磁極部位外殼表面的溫升值。
5.11 零部件防護處理檢驗
按ZB T35 001第4.12條的規定進行。
5.12 漆層檢驗
按ZB T35 001第4.13條的規定進行。
5.13 噪聲試驗
電動機噪聲的試驗方法按GB 10069.1的規定進行。但只測定電動機的A計權聲功率級,電動機應采用彈性安裝,電動機的工作方式為空載,測試點的配置按半球面法。
5.14 耐久性試驗
電動機的耐久性試驗,在專用試驗臺上或在相配套的暖風機上進行。在專用試驗臺上試驗時,電動機輸出標稱功率。
雙速電動機耐久性試驗順序是:低速運轉100h,高速運轉100h,以此周期循環,至試驗時間累汁1000h為止。
6 檢驗規則
6.1 電動機的檢驗應符合ZB T35 001第5.1~5.5和5.7條的規定。
6.2 電動機出廠檢驗項目
a.外觀裝配質量與安裝尺寸;
b.空載轉速與空載電流。
c.負載轉速與負載電流